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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 徵件簡章|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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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 徵件簡章

第23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

徵件簡章
 

一、宗旨:為鼓勵大型油畫創作,達到藝術傳承、文化推廣與交流之目的,並提供藝術先進及新秀表現舞臺,特辦理本展。

二、辦理單位:

 (一)指導單位:臺中市政府

 (二)主辦單位:臺中市政府文化局

 (三)承辦單位: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

 (四)協辦單位: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

三、展覽地點: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室A

四、實施要點:

 (一)實施期程:

   1.初審收件:113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止。

   2.複審收件:113年8月9日、8月10日 (上午9時至下午5時)。

   3.展覽日期:113年11月16日至114年1月12日。

   4.退件日期:114年1月13日、1月14日(上午9時至下午5時)。

 (二)參加資格:具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
 (三)參加規範:

   1.媒材:油彩。

   2.尺寸:畫幅100號為限「以人物型(F)、風景型(P)、海景型(M)三款類型為主」。

    尺寸規範如下:

   人物型(F):162×130cm(±3cm)

    風景型(P):162×112cm(±3cm)

    海景型(M):162×97cm(±3cm)

   3.每人限送審一件作品(禁止使用拼板),須為參加者本人之創作。

   4.送件表須以正楷填寫齊全。

   5.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參加資格(已頒獎者,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金)。

    (1)該作品曾經在任何公開競賽中獲得獎項。

    (2)該作品曾經在主辦單位辦理之全國百號油畫大展中展出。

    (3)抄襲或臨摹他人之創作。

    (4)不願意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。

    (5)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,再經塗飾而成者。

    (6)過度抄襲自我參加其他獎項得獎作品者。

 (四)送件地點:

    地址:43603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 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演股

    電話:04-26274568 分機504(張小姐)

 (五)送件方式:

   1.初審送件:填妥初審送件表(含作品8×10吋彩色照片一張,不得局部拍照),於113年6月20日(星期四)至6月30日(星期日)掛號郵寄送達,以郵戳為憑, 逾期退回。(送件資料勿摺疊並使用中型信封妥裝,封套註明參加第23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徵件)。

   2.複審送件:通過初審者,於113年8月9日(星期五)及8月10日(星期六),上午9時至下午5時,繳交複審作品資料表及作品原件,逾期視同放棄。所送作品原件須與初審送件照片完全相符,不得修改。須裝裱外框及背板,正面不裝壓克力及玻璃,相關費用(框裱、運費)由參加者自行負擔,不符規定者不予收受,並不予審查。如以託運送件者,另須以厚紙箱妥善包裝運送,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,由參加者自行負責。

 (六)評審方式: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,於評審會議結束後7日內公告評審結果。

   1.初審:

    (1)評審委員依據初審送件表(作品照片)進行評審,評選出約50名參加複審。

    (2)初審送件表不符規定者,不予審查。

    (3)通過初審者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參加複審。

    (4)所有送件資料概不退還。

   2.複審:

    (1)評審委員依據符合規定之複審送件作品進行評審,評選前三名各一名、優選若干名

      及入選若干名,共計50名左右。

    (2)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。

    (3)通過複審者得參加展出。未通過複審者,依規定時間自行將作品領回。

    (4)作品未達複審標準,經評審委員決議,名次得予從缺。

 (七)獎勵方式:

   1.通過複審參加展出之作品,由主辦單位負責編輯出版展覽畫冊及規劃展陳事宜。

   2.前三名者,頒發獎金、獎座及致贈展覽畫冊三冊。

    (1)第一名獎金:新臺幣25萬元整(含稅)。

    (2)第二名獎金:新臺幣20萬元整(含稅)。

    (3)第三名獎金:新臺幣15萬元整(含稅)。

   3.優選及入選者,頒發獎狀及致贈展覽畫冊一冊。

   4.前三名於開幕式暨頒獎典禮公布獲獎,頒發獎座及典藏證書,優選及入選主辦單位均

     正式發函通知,並隆重公開表揚。

   5.前三名之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,除上述獎金之外,不另支付費用。

 (八)其他注意事項:

   1.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後至退件期間內不得提借。

   2.入選者同意主辦單位於初審結果公告後,基於研究推廣之需,對入選作品有研究、攝影、展出、印製及在相關文宣、雜誌、網路上刊登報導等權利。

   3.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,若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而致損害者,則不在此限。

   4.前三名獲獎者,同意參展作品供主辦單位典藏、展覽、教育、推廣、行銷等用。凡作品經獲典藏者,著作權人需將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,同意將得獎作品永久、不限地域、無償且非專屬授權給予主辦單位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(港區藝術中心)」典藏。另應保證交付主辦單位之相關著作,無侵害第三人權益,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,應負責處理,如因此致主辦單位受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

   5.所有展出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,若有違反者,主辦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,參展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。

   6.參展作品未依規定期限(另函通知)領回者,主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,並以託運方式退回,相關費用(包裝及運輸)由參展者自行負擔。

五、凡送件參加者於送件表上簽名蓋章後,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。

六、報名表格:初審送件表(一)(二)、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。